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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戴世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戴世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1444号原告: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资阳市雁江区罗家坝车苑小区B区5号楼1、2号门面。法定代表人:周行,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贵东,资阳市雁江区大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世富,男,汉族,1963年3月17日出生,住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审理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戴世富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戴世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天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秀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