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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执2006、2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建勇、熊加富等与何建雄、湖南建雄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勇,熊加富,胡正球,何建雄,湖南建雄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何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2006、2007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勇,男,汉族,1964年4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申请执行人熊加富,男,汉族,1982年5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申请执行人胡正球,男,汉族,1952年9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何建雄,男,汉族,1973年3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湖南建雄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雨花区和平村八组178号,组织机构代码:56765588-4。法定代表人:何建雄。被执行人何伟,男,汉族,1975月9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建勇、熊加富、胡正球与被执行人何建雄、湖南建雄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21民初3064、306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何建雄、湖南建雄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何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支付调解书所确定的应付借款本金、利息及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申请人李建勇、熊加富、胡正球与被执行人何建雄、湖南建雄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何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何建雄、湖南建雄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何伟分期向执行申请人李建勇、熊加富、胡正球还款:1、2017年4月27日之前还款10万元;2、2017年8月开始,每月最低还款20万元,直至所有款项全部还清为止。2017年4月21日,申请执行人李建勇、熊加富、胡正球向本院提交延期执行申请书,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文罗生审 判 员  饶兴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郑敏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