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执恢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魏永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永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恢101号被执行人:魏永水,男,1976年2月9日生,汉族,住高青县。本院执行的魏永水罚金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2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传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淑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