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21民初2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盛建军诉湘潭锦汇源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建军,湘潭锦汇源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21民初2356号原告:盛建军,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湘杰,湖南力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湘潭锦汇源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荷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军,湖南湘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盛建军诉被告湘潭锦汇源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盛建军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盛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7975元,减半收取3988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共计6508元,由原告盛建军负担。审 判 长 邓宏英代理审判员 李 舟人民陪审员 彭曙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旭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