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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3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袁忠良与江苏航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张会利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忠良,江苏航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张会利,张会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3218号原告:袁忠良。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步永,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航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安森。被告:张会利。被告:张会谦。原告袁忠良与被告江苏航大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张会利、张会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袁忠良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忠良撤诉。案件受理费96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8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静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蒋晓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