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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3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谢冬晖与长春禾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冬晖,长春禾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3执377号申请执行人谢冬晖,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进化街29号。被执行人长春禾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卓越大街666号。法定代表人:梁伟,出纳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冬晖与被执行人长春禾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谢冬晖与被执行人长春禾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谢冬晖撤回执行申请,并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长春禾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房屋和土地的查封。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二终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悦代理审判员  原源代理审判员  许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营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