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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行审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中牟县城乡建设管理局、中牟县交通运输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牟县城乡建设管理局,中牟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22行审32号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城乡建设管理局,住所地:中牟县东风路西段269号。法定代表人张伍发,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囡囡,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中牟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中牟县解放路南段56号。法定代表人罗振华。2017年4月6日中牟县城乡建设管理局以被执行人中牟县交通运输局未履行牟建罚字[2016]第1-044号城建行政处罚决定,不缴纳罚款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院审查过程中,2017年4月21日中牟县城乡建设管理局以被执行人中牟县交通运输局已经请示处理为由,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城乡建设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李印召人民陪审员  蔡 彬人民陪审员  刘松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绍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