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许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2执151号申请执行人:许某。被执行人:赵某。申请执行人许某与执行人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22民初8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许某借款本金70700元、利息59364元,合计130064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8月20日)。因被执行人赵某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许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判决书履行。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具体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和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表示亦提供不出其下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许某与执行人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张 林审 判 员 夏 巍代理审判员 吕 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文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