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孙光华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光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3刑初236号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光华,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平度市。2016年11月2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0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7)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光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光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8日5时10分许,被告人孙光华驾驶鲁G×××××号重型普通货车沿寿光市寿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文家街道北马店村处时,与从寿济路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行人李建仁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损,李建仁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光华打电话报警,并在案发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经认定,被告人孙光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孙光华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人民币320000元,并获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事故技术鉴定科研意见书,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办案说明、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死亡证明、火化证明、调解协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光华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孙光华案发后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该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光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治中人民陪审员 李建华人民陪审员 董祥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