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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2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石泉县三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泉县三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泉县三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泉县三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泉县三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2民初425号申请人:石泉县三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城关镇双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25637747719法定代表人:罗利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陕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开发区圣景名苑*幢***室。法定代表人:王光清,该公司经理。石泉县三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石泉县三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石泉县房地产业管理局的应付工程款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其公司所有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便于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押石泉县房地产业管理局应付被申请人陕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泉县江南限价房的工程款280000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石泉县三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贺家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