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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4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罗波与谷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波,谷德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4954号原告:罗波,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明,重庆理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晨曦,重庆长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谷德文,男,194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罗波与被告谷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罗波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波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波负担。审判员 秦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俊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