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8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禹某与被告吴某1、吴某2、吴某3、陈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某,吴某1,吴某2,吴某3,陈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8民初1522号原告:禹某,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被告:吴某1,女,2002年11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法定代理人:邹某,女,1979年7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系吴某1母亲。被告:吴某2,女,2002年1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法定代理人:肖某,女,1989年3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系吴某2母亲。被告:吴某3,男,1952年7月17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被告:陈某,女,1954年1月14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禹某与被告吴某1、吴某2、吴某3、陈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原告禹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50.0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高爱辉人民陪审员 赵天存人民陪审员 郭永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