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行终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云峰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12行终1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云峰,男,汉族,1965年1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委托代理人何海有,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云峰因与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肇庆市大旺农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1203行初2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关于王云峰举报肇庆市高新区新兴业石场有限公司盗挖国家矿藏等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是对王云峰的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批复,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审法院已向王云峰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告知王云峰的部分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但王云峰的部分诉讼请求经补正后仍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的规定,应裁定不予立案。原审法院裁定对王云峰的起诉,不予立案,处理正确,可予维持。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处理结果正确,审理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国良审 判 员 高永宏代理审判员 叶志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邱嘉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