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眉山市顺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凤芹、王怀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眉山市顺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怀军,胡凤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402民初1117号原告:眉山市顺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琼海路小月苑。法定代表人:钟虎东,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四川晨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怀军,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胡凤芹,女,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眉山市顺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凤芹、王怀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眉山市顺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被告王怀军、胡凤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眉山市顺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系宝光国际花园X幢X单元X楼X号房的业主,原告系该小区物管。被告与房产公司签定购房合同后,比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推迟了近三年才来收房,但办理完交房手续后,被告拒绝交纳延迟收房期间的物管费,由此拒绝领取房门钥匙,进而更以此为由拒绝交纳历年来的物管费,虽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物管费6193.06元(自2011年5月至2016年6月),及违约金23753.37元(计至2016年6月)。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实。物业公司以未交物业费用为由,扣押了我的房产证及钥匙。其收房的时间是2013年12月4日,但其2016年才拿到钥匙,2011年至2016年的物业费不应该交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日,被告签收了《交房手续确认表》、《家族成员登记表》、《房屋验收表》、《承诺书》、《宝光国际花园临时管理规约》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第二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交房时,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6个月的物业服务费用,以后按半年收取。《宝光国际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4.依据本合同按时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及相关费用。物业服务费用一、乙方交纳费用时间,按半年收取,每月缴费为当月25日前;二、住宅交费标准按建筑面积1.2元/m2月,三、因乙方原因空置、空头房屋的管理服务费,依据相关规定,按以上服务费标准金额收取,四、物业管理服务费从房屋交付之日起按本条第二款交费标准金额收取,违约责任四、乙方违反合同,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甲方代缴代垫的有关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以逾期之日起按应交金额每月5‰交纳违约金。被告的房屋建筑面积为83.24m2。经计算,被告2011年5月至2016年6月的物管费用为6193.16元未交。庭审中,原告将违约金降为200元。王怀军和胡凤芹为宝光国际花园2幢1单元23楼3号房的共有人。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明、《资质证书》、《交房手续确认表》、《家庭成员登记表》、《房屋验收表》、《宝光国际花园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宝光国际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业主王怀军在详细阅读《宝光国际花园业主临时规约》后签定了《承诺书》,在此基础上与原告签定了《宝光国际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应该遵照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被告以诉称理由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物管费实属不妥,其诉称主张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管费6193.06元及违约金200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怀军、胡凤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眉山市顺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管费用6193.06元及违约金200元。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74元,由二被告承担58.50元,原告承担215.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明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