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3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西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与胡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河西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胡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3816号原告:天津市河西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可园里后友谊路房管站楼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0520807277。法定代表认:郑志杰,职务总经理。被告:胡鹏,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河西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河西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河西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