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6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庆金与马革伟、马秀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金,马革伟,马秀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6执449号申请执行人李庆金,男,汉族,陕西省米脂县人,居民。被执行人马革伟,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被执行人马秀利,女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本院在执行李庆金与马革伟、马秀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马革伟名下房产;二、被执行人马革伟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马革伟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马革伟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马革伟不得转移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害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执行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新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