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3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佳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3132号吕宗华,男,199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林得胜,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佳伟,男,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宗华与被告王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宗华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被告王佳伟在本案诉讼期间已偿还原告吕宗华全部借款,现原告吕宗华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宗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宗华负担。审判员 蔡雪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少华第页共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