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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3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佳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3132号吕宗华,男,199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林得胜,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佳伟,男,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宗华与被告王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宗华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被告王佳伟在本案诉讼期间已偿还原告吕宗华全部借款,现原告吕宗华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宗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宗华负担。审判员  蔡雪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少华第页共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