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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2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安县支行与杨某、庞某(系被告杨某之妻)、李某借款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安县支行,杨某,庞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22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安县支行。负责人康某1,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康某2,该行信贷部主任。被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庞某(系被告杨某之妻)。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安县支行与杨某、庞某(系被告杨某之妻)、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安县支行书面申请撤销该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522执恢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宋怀信审 判 员  秦 娟代理审判员  吴海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小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