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刘云英与宋云鹏、蔡淑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云英,宋云鹏,蔡淑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2执276号申请执行人刘云英,女,汉族,1973年5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被执行人宋云鹏,男,汉族,1947年12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蔡淑婷,女,汉族,1950年5月29日出生,郑州市中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豫0102民初38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宋云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宋云鹏名下有位于郑州市二七区蜜蜂张40号院4号楼6单元6层11号房屋(房权证号12××92)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宋云鹏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蜜蜂张40号院4号楼6单元6层11号房屋(房权证号12××92)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蕊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豫0102执276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刘云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云鹏、蔡淑婷合同一案,本院(2016)豫0102民初38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宋云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被执行人宋云鹏名下有房产在你单位登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执行人宋云鹏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蜜蜂张40号院4号楼6单元6层11号房屋(房权证号12××92)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附:本院(2017)豫0102执276号执行裁定书1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