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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3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峰、李云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峰,李云贞,李日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23执200号申请执行人王峰,男,28岁,198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中山中路。被执行人李云贞,女,46岁,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芦溪县。被执行人李日专,男,47岁,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芦溪县。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7)0323执字第200号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日专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公司芦溪县上埠镇支行存款40000元,现因办案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日专银行存款4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罗兰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志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