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刑更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谭新社非法持有毒品一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新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陕0303刑更5号罪犯谭新社,别名“谭卓”,男,1978年9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现住本市金台区。2016年2月17日被抓获,同年2月18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犯罪、非法持有毒品犯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做出了(2017)陕0303刑初3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谭新社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决生效后,该犯以其患病为由,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谭新社患有慢性肾脏病5期,血液透析状态,脂肪肝,双肾囊肿(多发)。其所患疾病经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审核认为符合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谭新社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本决定确定之日起至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之日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