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海波与张春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波,张春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1294号原告张海波,男,1970年10月1日生人,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秀林,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立君,河北高立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春瑞,男,1951年8月19日生人,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张海波与被告张春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张海波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海波负担。审判员 张立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栾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