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8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XX诉被申请人郭XX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XX,郭XX,方山县鑫康绿色农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8财保4号申请人刘XX,男,汉族。被申请人郭XX,男。被申请人方山县鑫康绿色农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系被告郭XX之妻。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方山县鑫康绿色农产品有限公司的存款35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方山县鑫康绿色农产品有限公司的存款35000元。案件申请费370元,由申请人刘XX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彦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