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民初2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蔡玉国与山东浮来山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玉国,山东浮来山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2446号原告:蔡玉国,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慧霞,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浮来山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振兴西路北侧8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168530136T。法定代表人:卢宝春,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蔡玉国与被告山东浮来山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蔡玉国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玉国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玉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蔡玉国负担。审判员 张兴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玉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