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何荔枝集资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荔枝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562号罪犯何荔枝,女,1970年11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2)鼎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以何荔枝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追缴何荔枝集资诈骗的资金人民币486090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荔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劳动任务,获得6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荔枝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所提出罪犯何荔枝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何荔枝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至今尚有人民币四百七十余万元未偿还,致使众多被害人财产损失无法赔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荔枝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2月20日起至2023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舟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