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刘建辉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建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484号罪犯刘建辉,男,1992年4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福建省安溪县。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一监区服刑。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泰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建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责令与二同案退赔赃款人民币362820元。宣判后,该犯同案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三刑终字第26号刑事判决,撤销(2014)泰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量刑部分,判决被告人刘建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责令该犯等3人共同退赔赃款人民币36282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4月27日送押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建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起始时间,2015年4月至2017年1月获得考核积分2426分,获得表扬4次。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41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建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建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