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峻峰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15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峻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石井坡216号,组织机构代码74530819-X。法定代表人罗皓,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县全德镇沿井村2组。法定代表人唐亚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重庆峻峰置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房屋信息,无车辆信息,无银行存款信息,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重庆峻峰置业有限公司款项805900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0459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条件,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106执155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剑审 判 员 宋 科代理审判员 祝赣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孔雨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