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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大冶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大冶市迪峰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冶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大冶市迪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505号申请执行人大冶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被执行人大冶市迪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冶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被执行人大冶市迪峰置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大冶市迪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履行完毕冶民防征决字[2016]9号行政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281执5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合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