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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42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成军英、薄文兰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军英,薄文兰,薄克发,胡兆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2232号申请执行人成军英,男,1953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薄文兰,女,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薄克发,男,195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兆才,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成军英与被执行人薄文兰、薄克发、胡兆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4)滨汉民初字第3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成军英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一处,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建议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4)滨汉民初字第3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跃军审 判 员  孙建华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