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2执15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旭东与陈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旭东,陈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2执15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旭东,男,汉族。被执行人陈静,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旭东与被执行人陈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经本院采取措施,已经扣划被执行人陈静银行存款10986.7元(含执行费60元),现本案标的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湘0302民初26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曾海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慧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