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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6民初10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与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崔##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1075-2号原告马##,男,194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告崔##,女,198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于河镇外商崔家村人,现住栖霞市。被告崔##,男,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马##与被告崔##、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崔##、崔##向本院缴纳保证金,原告马##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被告崔##驾驶的登记在崔##名下的鲁Y×××××号小型轿车。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崔##驾驶的登记在崔##名下的鲁Y×××××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旭明审 判 员  李玉梅人民陪审员  栾永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