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财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胡俊杰与XX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俊杰,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财保144号申请人:胡俊杰,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王娟海,山西真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XX,197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身份证号:。申请人胡俊杰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575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薛松怡的房产线索。担保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诉前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保障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从而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本案中,申请人胡俊杰虽然提供了其与被申请人XX的借款协议,但其提交的四份转账汇款电子回单中记载的付款人均系郭晓瑾,仅凭借款协议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不能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有债的关系。因此,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欠缺正当性和必要性,本院不采取保全措施不会使申请人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由于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诉前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胡俊杰的保全申请。审判员 梁建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