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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7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7650周久翔与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久翔,王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7650号原告:周久翔,男,1992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王鹏,男,199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和善,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周久翔与被告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久翔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久翔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久翔撤回对被告王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周久翔负担。审 判 长  成刚之代理审判员  张 曼人民陪审员  孟祥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芸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