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民初7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7650周久翔与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久翔,王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7650号原告:周久翔,男,1992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王鹏,男,199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和善,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周久翔与被告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久翔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久翔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久翔撤回对被告王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周久翔负担。审 判 长 成刚之代理审判员 张 曼人民陪审员 孟祥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芸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