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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3民初310号原告:吴某,女,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陈某,男,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陈某支付给吴某61500元(25000元信用卡欠款、35000元赔偿费);2.陈某一次性支付给吴某摩托车剩余的银行按揭贷款8000元,后该摩托车的银行按揭贷款由吴某偿还;3.本案诉讼费用由陈某承担。事实与理由:吴某与陈某自愿于2016年7月18日在龙岩市永定区中心法律服务所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以女方名下申请了一张额度为贰万伍仟圆人民币的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该卡里的金额全部被男方用于个人开支,经双方自愿协商,以上贰万伍仟圆欠款男方在2016年7月20日当天打入上述信用卡中,男方如未按时偿还,每拖延一个月赔偿女方伍仟圆人民币,直至全部还清为止。”2016年7月18日,吴某与陈某共同在民政局婚姻处办理了离婚登记。2016年7月20日至今,虽经吴某多次催索,陈某总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时隔数月仅信用卡利息、滞纳金就已让吴某不堪重负。该《离婚协议书》还约定:“登记在女方名下的五羊本田摩托车归男方所有,该车剩余的银行按揭贷款由男方负责按时偿还。”但陈某已经将该车私下出售了,而且不按时支付银行按揭贷款。吴某认为该摩托车的所有权登记在其名下,因该摩托车的按揭贷款未及时支付的不利法律后果会由其承担,而陈某私下出售摩托车和不按时归还银行按揭贷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权益,故其主张陈某一次性支付该摩托车剩余银行按揭贷款。陈某辩称,其承认有一张25000元的信用卡,离婚时也说好由其偿还,信用卡的钱和摩托车的按揭款其每个月都有给吴某。当事人围绕各自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质证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吴某提交的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一份(2张4面),以此证明陈某并未在吴某的涉案信用卡打入欠款,这些款项都是吴某偿还的事实。陈某质证认为从2016年8月8日开始每月信用卡的最低还款额都是其归还的。本院认为,该份证据系相关部门所出具,并该有该部门印章,其真实性予以确认。2、中国光大银行凭条4张、中国建设银行凭条2张,以此证明这些钱都是吴某归还的事实。陈某质证认为2016年12月9日和2017年3月9日是摩托车按揭款,其他4张是信用卡的,其每月将现金给吴某,吴某再拿去存的。本院认为,该份证据系相关部门出具,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吴某与陈某于××××年××月××日在龙岩市永定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证号:J350822-2012-××××。经协商,吴某与陈某于2016年7月18日在龙岩市永定区中心法律服务所签订《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对婚姻状况、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约定,其内容为:“一、双方自愿离婚;二、双方确认在婚姻存续期间未生育子女;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登记在女方名下的五羊本田摩托车归男方所有,该车剩余的银行按揭贷款由男方负责按时偿还,其他各自名下的生活用品等归各自所有;四、双方确认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五、债务处理:以女方名下申请了一张额度为贰万伍仟圆人民币的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该卡里的金额全部被男方用于个人开支,经双方自愿协商,以上贰万伍仟圆欠款男方在2016年7月20日当天打入上述信用卡中,男方如未按时偿还,女方可凭此协议书到法院起诉男方,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和交通费由男方承担,并每拖延一个月赔偿女方伍仟圆人民币,直至全部还清为止。”吴某与陈某均在该《离婚协议书》上签有“我自愿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书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并签名确认。协议签订后,吴某于同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证字号:L350803-2016-××××。吴某名下申请了一张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81,额度为25000元,账单日为每月18日,还款日为每月8日,最低还款额为1100元左右。其中于2016年8月8日归还1300月,2016年9月26日归还2500元,2016年11月7日归还1200元,2016年12月7日归还1100元,2017年1月5日归还1100元,2017年2月3日归还1100元,2017年3月9日归还1000元。该卡的消费额度25000元未全额归还。2016年,吴某名下购买了一辆价格10380元的五羊本田摩托车,首付款为1380元,按揭款9000元,分24个月归还,每月最低还款513元,还款日为每月12日。其中已归还了8个月按揭款,2017年3月的按揭款尚未归还。2016年12月,陈某已将该摩托车出售。本院认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吴某与陈某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在《离婚协议书》中签有“我自愿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书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并签名确认,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本案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已明确约定陈某应于2016年7月20日当天将25000元欠款打入吴某的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中,陈某如未按时偿还,陈某每拖延一个月赔偿吴某5000元,但陈某未在2017年7月20日当天还清信用卡欠款,已构成违约,陈某应履行还清信用卡欠款的义务,并承担赔偿责任。现吴某主张陈某向其支付赔偿款35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吴某主张陈某给付其摩托车银行按揭款8000元,与《离婚协议书》约定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还清吴某名下的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欠款余额(卡号:62×××81);二、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吴某赔偿款35000元;三、驳回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8元,减半收取计769元,由吴某负担89元,陈某负担6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志  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赖好珠(代)附注: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