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民初1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缑洪亮与七里河区喔喔餐厅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缑红亮,七里河区喔喔餐厅,周鹏,陈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3民初1587号原告缑红亮。被告七里河区喔喔餐厅,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周鹏,系七里河区喔喔餐厅业主。被告陈海,系七里河区喔喔餐厅业主。原告缑红亮诉被告七里河区喔喔餐厅、周鹏、陈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缑红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缑红亮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海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佳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