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5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朱宏英与成都瑞克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四川省新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廖茂辉、张志飞、朱修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宏英,成都瑞克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四川省新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廖茂辉,张志飞,朱修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249号申请执行人朱宏英。被执行人成都瑞克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杨。被执行人四川省新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莲英。被执行人廖茂辉。被执行人张志飞。被执行人朱修贤。朱宏英与成都瑞克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四川省新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廖茂辉、张志飞、朱修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262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志飞与案外人杨凤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泰兴路41号的房屋。现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张志飞与案外人杨凤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泰兴路41号的房屋。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焕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