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2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芹与冯文均、刘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芹,冯文均,刘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785号原告:王芹,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冯文均,女,35岁,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刘冬,男,35岁,汉族,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芹与被告刘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芹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冯文均、刘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王芹负担。审判员 谢晓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武秋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