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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1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侯应泉、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应泉,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1执667号申请执行人侯应泉,男,196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干部,户籍地南城县。现住南城县。被执行人XX,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侯应泉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赣1021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XX一直在履行还款义务,已给付申请人侯应泉借款人民币37153元,尚欠人民币17990元,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2016)赣1021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饶水根审判员  陈建华审判员  余文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洪文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