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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2执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刘金和申请廖玉平、株洲红星新安居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和,廖玉平,株洲红星新安居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2执834号申请执行人刘金和,男,汉族,1967年8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廖玉平,男,汉族,1962年9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株洲红星新安居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玉平。申请执行人刘金和与被执行人廖玉平、株洲红星新安居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金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202民初173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廖玉平、株洲红星新安居实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2民初17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辉审判员 韩 涛审判员 易 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