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罗国贤与朱智勇身体权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726执60号罗国贤、朱智勇: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罗国贤与被执行人朱智勇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罗国贤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智勇支付赔偿款2073.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智勇已按(2016)湘0726民初8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