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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6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付翠华与朱惠霞居间合同纠纷2017民终672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翠华,朱惠霞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67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付翠华,住湖北省天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正青,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惠霞,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行,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婷,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上诉人付翠华因居间合同纠纷案件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对其作出驳回起诉的(2016)粤0113民初89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付翠华上诉认为,上诉人并未向二个法院起诉,而是海珠法院自行移送至番禺法院。海珠法院法官询问当事人时双方愿意调解,但海珠法院坚决移送至番禺法院,后番禺法院又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严重浪费司法资源以及限制上诉人的诉权。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指定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被上诉人朱惠霞因介绍上诉人付翠华购买第三人坐落在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桥山村忠恕街10巷约4号旧地盘约47平方米宅基地房而收取了上诉人付翠华人民币26万元,被上诉人朱惠霞出具由其签名的收款收条。被上诉人朱惠霞与上诉人付翠华的上述行为不涉及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上诉人付翠华的起诉不属于不动产纠纷,而只是因一般合同引起的纠纷。2016年8月24日上诉人付翠华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以本案不动产所在地在广州市番禺区为由将本案移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经审理认为本案不属于该院受理,遂作出驳回上诉人付翠华的起诉的民事裁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原审法院作为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在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情况下,不依照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而直接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剥夺了当事人人的诉讼权利,程序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3民初898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