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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3执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江杰与被执行人毕建国、裴瑞玲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江杰,毕建国,裴瑞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3执645号申请执行人杨江杰,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闻喜县。被执行人毕建国,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裴瑞玲,女,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闻喜县。申请执行人杨江杰与被执行人毕建国、裴瑞玲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闻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5)闻民一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闻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闻民一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李和保代理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 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