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2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虎门顶好饰品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顶好饰品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2030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E。法定代表人:丁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革文,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春雨,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虎门顶好饰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银龙路城信大厦二楼西230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1。经营者:黄瑞娟。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虎门顶好饰品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被告已实际履行和解协议的全部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虎门顶好饰品店的起诉。根据国务院令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莹代理审判员 吴振滨人民陪审员 李子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淑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