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于某与白某1、白某2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白某1,白某2,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1311号之一原告于某,男,,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白某1,女,,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白某2,男,,汉族,居民,现住址同上。被告王某,女,,汉族,居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白某1、白某2、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被告白某1、白某2、王某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以其住所地在巴林右旗行政区域范围内为理由,请求将本案移送到巴林左旗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且被告住所地均在巴林左旗行政区域范围内。故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请求成立。本案应由巴林左旗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到巴林左旗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文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晓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