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1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牛玉华与谢亚东、谢玄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玉华,谢亚东,谢玄,谢五州,谢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19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牛玉华,女,1953年10月6日生,住睢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亚东,男,1952年2月13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玄,男,1980年5月15日生,汉族,住住睢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五州,男1965年2月10日生,汉族,住睢宁县。原审被告:���菊,女,1974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住睢宁县。上诉人牛玉华因与被上诉人谢亚东、谢玄、谢五洲,原审被告谢菊财产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4)睢商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牛玉华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牛玉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庆代理审判员 汤孙宁代理审判员 孙守明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俞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