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3民初4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懋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3民初484号之一原告:李懋,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宣言,男,山西沁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山西晶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李懋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宣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懋以其非豫U637**号车辆的所有人为由,当庭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当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37元,减半收取3618.5元,由原告李懋负担。审判长 常 健审判员 闫亚峰审判员 牛海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