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民初5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陆伟贤与郁静、王进龙、周玉珍、王奕文、郁奕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伟贤,郁静,王进龙,周玉珍,王奕文,郁奕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5民初5999号原告:陆伟贤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虎,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郁静被告:王进龙被告:周玉珍被告:王奕文法定代理人:郁静(系王奕文之母)被告:郁奕铭法定代理人:郁静(系王奕文之母)原告陆伟贤与被告郁静、王进龙、周玉珍、王奕文、郁奕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汤英姿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伟贤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忠、周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郁静、王进龙、周玉珍、王奕文、郁奕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伟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郁静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2、判令被告王进龙、周玉珍、王奕文、郁奕铭在继承财产限额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请。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5日,王润杰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现王润杰不幸离世,但其借款至今未还。本案所涉债务属王润杰与被告郁静婚内共同债务,被告郁静作为王润杰的妻子应当承担清偿责任,被告王进龙、周玉珍、王奕文、郁奕铭作为王润杰财产的合法继承人应当对王润杰的债务在继承财产限额内承担偿还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被告郁静、王进龙、周玉珍、王奕文、郁奕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5日,王润杰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后原告多次向王润杰催要,王润杰一直拖延未付。2016年12月12日王润杰死亡,原告无奈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郁静系王润杰妻子,王奕文系王润杰与郁静之女,郁奕铭系王润杰与郁静之子,王进龙系王润杰父亲,周玉珍系王润杰母亲。上述事实由借条一张、戈雪峰建行银行卡交易单、戈雪峰证言、派出所户表、常住人口信息、户口注销证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王润杰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王润杰拖欠原告借款未还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因王润杰已过世,郁静与王润杰系夫妻关系,且借款发生在俩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又因被告王进龙、周玉珍、王奕文、郁奕铭系王润杰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故王进龙、周玉珍、王奕文、郁奕铭应在继承王润杰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郁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陆伟贤借款本金30万元。二、被告王进龙、周玉珍、王奕文、郁奕铭在继承王润杰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苏州市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54xxx24。如果五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120元,共计5020元,由五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xxx76。审判员 汤英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