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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民终4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卓庆哲、李清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卓庆哲,李清萍,厦门澳磊集团有限公司,苏怀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终48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卓庆哲,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清萍,女,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金圳、刘清洁,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澳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观音山国际商务营运中心启动区A1地块1号楼15层1501单元。法定代表人:黄团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仁福、蒋垂佳,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怀阳,男,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彬能,福建尚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雅萍,福建尚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卓庆哲、李清萍因与被上诉人厦门澳磊集团有限公司、苏怀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5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1、除转账记录外,卓庆哲与厦门澳磊集团有限公司之间没有订立借款合同,亦没有其他相关的借款凭证;2、案外人黄晓鸿系本案讼争款项的具体经办人,黄晓鸿本人到庭陈述其为实际出借人,并确认事后收到了卓庆哲的还款。基于以上两方面的事实,本案应通知黄晓鸿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明确本案的借款主体及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59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卓庆哲、李清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19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 仲审 判 员  陈 杰审 判 员  师 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玉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