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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刑更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吴斌职务侵占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斌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刑更449号罪犯吴斌,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浙江省嘉善县人,现在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嘉��刑初字第7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斌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责令退赔被害单位的损失。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20日交付执行。浙江省南湖监狱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吴斌在服刑期间(考核期自2014年12月起至2017年1月止),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获得四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为,罪犯吴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履行部分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斌准予减刑五个月(刑期至2022年9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霞琦审 判 员  周 勇代理审判员  朱 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