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刑更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饶晓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饶晓辉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更604号罪犯饶晓辉,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11日,重庆市开州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原开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开法刑初字第004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饶晓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已缴纳)。追缴被告人饶晓辉违法所得10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20日送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7年4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旁听。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熊圣辉、黄心刚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饶晓辉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饶晓辉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服刑以来已超过二年,现已获监狱表扬三次,表现良好。上述事实,有罪犯饶晓辉的陈述、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罪犯小组评议以及中国共产党开县委员会组织部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饶晓辉系职务犯罪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原判时退出全部赃款并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饶晓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此次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人民陪审员 吴春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敏 百度搜索“”